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7號原告巳○○
未○○酉○○○寅○○申○○上列原告與被告辛○○、己○○、癸○○、丁○○、戊○○、卯○○○、子○○、丑○○○、壬○○、丙○○、庚○○、乙○○、甲○○、辰○○、午○○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160,000元(依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10,000元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8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