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18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如附表所列之犯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各減刑如附表所示。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宣告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均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刑。
二、經本院審核認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到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附表:
┌────┬──────────┬──────────┐│編號│1│2│├────┼──────────┼──────────┤│所犯罪名│竊盜罪│毀損罪││及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宣告刑│罰金新臺幣2千元,如│罰金新臺幣2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5年11月11日│95年11月11日│├────┼──────────┼──────────┤│偵查機關│桃園地檢署95年度偵字│桃園地檢署95年度偵字││及案號│第25501號│第25501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197號│96年度桃簡字第197號││實├──┼──────────┼──────────┤│審│判決│96年5月30日│96年5月3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6年度桃簡字第197號│96年度桃簡字第197號││決├──┼──────────┼──────────┤││確定│96年7月9日│96年7月9日│││日期│││├─┴──┼──────────┼──────────┤│依中華民│罰金新臺幣1千元,如│罰金新臺幣1千元,如││國96年罪│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犯減刑條│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例減刑後││││之刑期、││││褫奪公權││││期間或罰││││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