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重上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上字第345號抗告人鉅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5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345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15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345號
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111年9月15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2日寄存在抗告人住居所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經10日即於同年10月3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惟抗告人迄未繳納抗告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及臺灣高等法院答詢表附卷可佐,依前開說明,抗告人之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洪純莉法官陳君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郭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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