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簡字第1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簡字第13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業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中簡字第13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8年度偵字第17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犯電業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之竊電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增加「證人即臺灣電力公司中區營業處稽查員 劉昌仁 於警詢之證述」之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電能關於竊盜罪章,以動產論,刑法第323條定有明文。被告乙○○竊電之竊盜行為,因與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之竊電罪間,有普通法與特別法之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則,本件自應適用特別法即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竊電罪處斷。是核被告所為,係犯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改變電度表之構造,使其失效不準而竊電罪。又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之竊電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於96年間某日起至98年4月15日查獲止之期間內,所犯之竊電行為,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觀念,各舉動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被告貪圖減省電費之利益,而擅自改變電表而竊電,造成臺灣電力公司之損害,所為實值非難;兼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罪之手段平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另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刑法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惟依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479條之規定,可知該易服社會勞動乃係屬執行檢察官之權限,是本案自無須再於主文中另諭知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劉晴芬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電業法第106條》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竊電,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一、未經電業供電,而在其供電線路上私接電線者。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者。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者。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者。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瓦特數以外,私自增加盞數或瓦特數者。
六、電力用戶,在原申請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以外,私自增加馬力數瓩數或仟伏安數者。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17547號被告乙○○男3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臺中市○區○○里○○路72號(臺中市南區戶政事務所)現居臺中縣大里市○○街6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電業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為節省其位於臺中市○區○○路146巷3弄6號住處(於民國97年3月2日,出售予不知情之 鄭招權 )之電費支出,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6年間某日,委由該成年男子,將上開住處用電之瓦時計電表(電號分別為00000000號、00000000號)之封印鎖(編號分為Z000000000號、Z000000000號)及電表同字號加工,並將電表底部插座總成破壞加工,致電表計量器失效不準,以達其竊電之目的。嗣於98年4月15日上午10時50分許,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電公司)人員會同警方至上開處所檢測電表,發覺有異,因而查悉上情,並扣得插座總成底座4個。
二、案經臺中市警察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臺電公司用電實地調查書、電費明細查詢資料及現場照片附卷可稽。足證被告知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電業法第106條第3款之改變電度表之構造,使電度表失效不準之竊電罪嫌。又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就上開竊電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4月16日
書記官陳本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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