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95年度潮小字第103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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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潮小字第1035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士賢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
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楊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