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保險簡移調字第3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伍雅婷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保險簡移調字第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下午3時2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
雄簡易庭民事調解室二調解爭議:
  法 官 王俊隆
  書記官 林宜正
朗讀案由:
原告訴訟代理人 伍雅婷 到
被     告  林奇賢  到
調 解 委 員  許福全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
  報知法官。      調解委員:許福全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原告訴訟代理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元。給付方法:自民
  國(下同)95年11月30日給付 伍萬 元。其餘款項自95年12月
  至96年4月止,按月於每月30日各給付壹萬元,如有一期未
  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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