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5年度重簡字第9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954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95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7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4,4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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