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1號原告雲林縣元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5年1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月26日
書記官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