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司家聲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家聲字第1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理由欄內關於「 郭哲源 」之記載,應更正為「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朱旆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漢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