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43號
原告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慶仁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被告 陳天 送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11年8月9日下午5時宣判,因疫情之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日期至民國111年8月25日下午5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