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243號

原告桃園市平鎮區公所

法定代理人 陳慶仁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

黃文承 律師

被告 陳天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11年8月9日下午5時宣判,因疫情之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日期至民國111年8月25日下午5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張育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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