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10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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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1056號
原告 張雲隆
法定代理人 王晨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
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設在彰化縣員林市,此有被告公司之變更登記表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