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933號
原告 許秀雲
被告 陳宗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11年8月11日下午5時宣判,因疫情之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日期至民國111年8月25日下午5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張育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933號
原告 許秀雲
被告 陳宗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民國111年8月11日下午5時宣判,因疫情之故,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日期至民國111年8月25日下午5時宣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張育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