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60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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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0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60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佳展 上列聲請人與 彭文煜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彭文煜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依聲請人陳稱,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向相對人彭文煜提出訴訟,請提出關於本次道路交通事件完整之法院判決正本。
三、請列出未和解賠償期間關於生活、營業交通工具損失之計算式,以及訴訟期間出庭6次之訴訟費用、交通費用支出之單據。又關於生計之損失,請提出在職證明、薪資單或相關營業證明以供法院認定。
四、聲請狀僅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仁壽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請提出完整之報案三聯單。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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