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再字第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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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交再字第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交再字第6號抗告人 詹大為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109年度交再字第6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