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59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潘明勇 上列聲請人與 李淑勤 等六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土地繼承登記費及共有物分割登記費之「規費」收據。
三、請提出相對人李淑勤、 李淑津 、 李淑銀 、 李昭憲 、 李欣倉 、 林金蓉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司法事務官邱譯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