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18號上訴人瑞德感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0樓之0法定代理人 陳寶琳 被上訴人 李俊霖 上列當事人因108年度勞訴字第18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係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請求廢棄部分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自民國107年10月2日起至109年9月4日止存在及給付僱傭關係存在期間薪資,則上訴人應以每月新臺幣(下同)48,000元計算給付被上訴人僱傭關係存在期間薪資,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08,852元【計算式:48,000×(30/31+22+4/30)=1,108,852】,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至於給付僱傭關係存在期間薪資部分,核與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互相競合,不併計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7,983元,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威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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