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房屋買賣尾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 陳裕周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裕興 間請求支付房屋買賣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書記官洪菘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