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交簡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交簡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嘉交簡字第850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101年8月6日所為之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錯誤,應裁定補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據上論結欄內引用刑法第47條第1項。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比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及理由欄內均已述及累犯,惟據上論結欄漏引刑法第47條第1項,顯係漏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而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20日
書記官邱法儒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