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5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52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麗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8月3日│100年8月3日│101年2月6日│101年2月6日│││││││├─────┼────────┼────────┼────────┼────────┤│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1年度│桃園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毒偵字第4040號│毒偵字第4040號│毒偵字第1469號│毒偵字第1469號││案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審訴字第26│100年審訴字第26│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事││90號│90號│826號│826號││實├───┼────────┼────────┼────────┼────────┤│審│判決日│101年2月15日│101年2月15日│101年6月29日│101年6月29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審訴字第26│100年審訴字第26│101年度審訴字第│101年度審訴字第││判││90號│90號│826號│826號││決├───┼────────┼────────┼────────┼────────┤││確定日│101年2月15日│101年2月15日│101年6月29日│101年6月29日│││期│││││├─┴───┼────────┴────────┼────────┴────────┤│備註│編號1、2所示之罪,經本院100年度│編號3、4所示之罪,經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6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審訴字第82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月。│││││└─────┴─────────────────┴─────────────────┘┌─────┬────────┬────────┬────────┬────────┐│編號│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年6月30日│100年6月30日│││││││││├─────┼────────┼────────┼────────┼────────┤│偵查(自訴│桃園地檢100年度│桃園地檢100年度││││)機關年度│毒偵字第3311號│毒偵字第3311號││││案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事││1983號│1983號││││實├───┼────────┼────────┼────────┼────────┤│審│判決日│101年1月18日│101年1月18日│││││期│││││├─┼───┼────────┼────────┼────────┼────────┤││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訴字第│100年度審訴字第││││判││1983號│1983號││││決├───┼────────┼────────┼────────┼────────┤││確定日│101年10月9日│101年10月9日│││││期│││││├─┴───┼────────┴────────┼────────┴────────┤│備註│於101年10月9日撤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