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 黃澤青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基隆市一信文教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基隆市一信文教基金會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二、三條所示及刪除如附表所示「原條文」欄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財團之組織不完全者,如財團內部之董事會或監察人之組織不完全者是;所謂重要之管理方法者,如董監事之任免方式、董事會執行事務之決議方法及財團財產之管理方法等是。
至於不屬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參酌民法第59條之規定,僅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而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基隆市一信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基隆市政府許可設立,業經本院准予登記,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該財團法人因應業務需要,經第8屆第3次董事會會議決議修訂章程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第2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8條、第19條及第20條,業經基隆市政府以103年3月4日基府教社參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備查在案,爰依法聲請變更章程,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原捐助章程、董事會會議紀錄、章程修改對照表及基隆市政府函等件影本為證。
三、經核,就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基隆市一信文教基金會章程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2、3條及刪除附表「原條文」欄第15條、第16條所示部分,其變更內容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補充變更章程,尚無不合,自應准許。至就如附表「修正條文」欄第4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12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及第18條(第15條至第18條為條號變動)所示部分,僅係就基金會設立宗旨、為達成宗旨應推動及辦理之業務為補充記載及變更、變更事務所地址及名稱、刪除訂定章程日期及條號變動,核其內容與財團法人「組織是否完全」、「重要管理方法是否具備」、「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依上開說明,該部分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從而,此部分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洪福基附表:
┌────┬────────────────┬────────────────┐│條次│修正條文│原條文│├────┼────────────────┼────────────────┤│第二條│本會以協助政府,配合社會需要,籌│本會以協助政府,配合社會需要,籌│││辦文化活動,推廣多元教育,舉辦社│辦文化建設,推動文化活動,舉辦社│││會公益,以充實市民精神生活,促進│會公益,以充實市民精神生活,促進│││市民和諧安康為宗旨,辦理下列業務│市民和諧安康為宗旨,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左列業務:│││一、協助政府推動本市文化、教育、│一、籌創「一信文化園區」。│││社會公益等活動。│二、籌建「基隆鄉土文物館」。│││二、舉辦文化、教育、社會公益活動│三、協助政府推動本市文化活動。│││。│四、舉辦文化建設社會公益學術座談│││三、舉辦優秀學生獎學金。│會。│││四、獎勵交通、消防、環保、教師、│五、獎勵優良文化學術刊物之出版發│││醫療等傑出人才。│行。│││五、配合政府辦理其他與文化建設、│六、舉辦品學兼優學生獎學金。│││教育活動、社會公益有關事項。│七、獎勵交通、消防、環保、教師、││││醫療等傑出人才。││││八、配合政府辦理其他與文化建設,││││社會公益有關事項。│├────┼────────────────┼────────────────┤│第三條│本會基金共新台幣陸仟壹佰伍拾萬元│本會基金共新台幣陸仟萬元整,並得│││整,並得接受各界捐助。│接受各界捐助。│├────┼────────────────┼────────────────┤│第四條│本會會址設于基隆市○○路○○○號│本會會址設于基隆市○○路○○○號│││(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總社八樓)│(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八樓)│├────┼────────────────┼────────────────┤│第五條│本會基金為留本基金。如因籌辦大型│本會基金為留本基金。如因籌辦大型│││文化建設,必需動用基金時,應經董│文化建設,必需動用基金時,應經董│││事會決議,報經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事會決議,報經基隆市第一信用合作│││理監事會議討論通過,並報請主管機│社理監事會議討論通過,並報請主管│││關核備後為之。│機關核備後為之。│├────┼────────────────┼────────────────┤│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之職權│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之職權│││如下:│如左:│││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二、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二、業務計劃之制定及推行。│││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四、獎助案件之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法之訂定。│││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定。│││六、董事之改選(聘)。│六、董事之改選(聘)。│││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第八條│本會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本會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均由前一屆董事于│,第二屆以後董事均由前一屆董事于│││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召集董事會議,遴│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召集董事會議,遴│││選下屆董事人選,報經基隆第一信用│選下屆董事人選,報經基隆市第一信│││合作社同意,並呈報主管機關基隆市│用合作社同意,並呈報主管機關基隆│││政府核備後聘任之,並按時辦理交接│市政府核備後聘任之,並按時辦理交│││。│接。│├────┼────────────────┼────────────────┤│第十二條│董事會須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始得開│董事會須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始得開│││議,對于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議,對于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但左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院為必要處分。│││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三、解散之擬議。│三、解散之擬議。│││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連同議案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第十四條│本會每年以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本會每年以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主管機關核備。│││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有關憑據影本)。│├────┼────────────────┼────────────────┤│第十五條│本會由于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本會辦理年度業務計劃以外之工作,│││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可,並│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第十六條│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依法解散時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于任│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所在地之│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及主管機關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核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第十七條│本章程如有未儘事宜,悉依有關法令│本會由于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規定辦理。│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核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第十八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行。│依法解散時之剩餘財產不得歸屬于任││││何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機關。│├────┼────────────────┼────────────────┤│第十九條││本章程訂于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如有未儘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第廿條││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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