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1700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原名: 張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六日上午九時二
十九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鄭佾瑩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