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37428號
上 訴 人 宏宇金屬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資訊傳真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押租金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6,1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