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勞小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西園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7月14日上午10時1分在本
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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