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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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54號原告宇軒展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月樣 訴訟代理人 劉倧魁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靜蓉 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0,31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