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27號原告 黃勝安 被告 黃殷鳳英
黃淑慧 黃利榮 黃利志
黃惠香 黃惠伶 李英枝 李進旺 陳清茂 陳居嶺
陳趙玉里 陳金聖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 陳佳萍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 陳佳蓉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0號 陳宥良 陳協成 陳惠美 陳惠華 陳志勇 陳居順 陳明財 葉清榮 洪道應 洪增賢
洪道隆 盧錦祥 即 盧金宏
盧錦其 盧玉菁 盧玉萍 林恒靜 林美蘭
汪弘恩 即 林玉蘭 之繼承人
陳月女 張陳月春 潘華山 潘華明 潘華美 潘華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2年7月6日送達,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世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書記官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