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附民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丁○○被告丙○○
乙○○甲○○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95年度訴字第21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另案被告許郁慧、 林芷妤劉諭諼 等詐欺犯行,固經本院刑事判決判處有罪在案,惟本件被告等對原告並無犯罪可言(詳如上開判決),從而毋庸對原告負侵權責任。準此,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致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汪怡君法官朱敏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9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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