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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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庚○○
戊○○丁○○乙○○甲○○丙○○被告己○○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95年重訴字第4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許映鈞法官李麗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