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6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林金鈴 律師
鍾志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依被告丙○○及同案被告甲○○、乙○○等人供述暨扣案安非他命、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認被告丙○○涉犯製造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9月8日訊問後將其收押,茲經本院於95年11月30日訊問被告丙○○後,認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必奇
法官曾正耀法官陳明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慧儷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