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戊○○
丁○○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原告乙○○
丙○○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李麗珠法官許映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呂苗澂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