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小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酬勞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亦未於上訴狀末簽
章,且未提出上訴狀繕本,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