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045號
抗 告 人 甲○○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