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0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1045號
抗 告 人 甲○○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
民國99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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