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023號
原 告 實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吳裕清 即寶來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裕清即寶來工程行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92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0,1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