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自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自字第16號自訴人 李慧曦 自訴代理人 鄭世脩 律師被告 洪小驊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管轄錯誤。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第335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自訴人李慧曦認被告洪小驊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協助整
理105年度家親聲抗字第30號民事事件之法官助理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罪權及同法第91條之1第2項之散布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罪嫌,向本院提起自訴。
㈡被告之住所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函
覆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頁),核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範圍。又自訴人及自訴代理人自陳:本件重製行為地不明等語,亦無其他證據可認本件之犯罪地為本院管轄權所及之範圍。
㈢綜上,自訴人向本院提起自訴自有未合,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又本件未據自訴人聲明請求本院移送於管轄法院,爰不另為移送於管轄法院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條、第335條、第304條、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章曉文
法官黃媚鵑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