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2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二四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原告與被告於民國六十四年六月十日結婚,惟被告因施用毒品經常向原告索取錢財及毆打原告,原告因而離家,迄今已離家五年多,嗣被告入監執行,原告自九十年起開始至花蓮監獄探視被告,被告入監執行半年後,原告經由被告告始知悉被告因施用毒品遭判刑之事,惟被告未說明刑期多久,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於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開庭時始知悉被告另犯竊盜案件遭判徒刑之事,被告所犯施用毒品及竊盜等罪,乃不名譽之罪,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訴請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
一、聲明及陳述:對原告訴請離婚無意見,被告因毒品、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一月,自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開始執行,之前係先執行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被告於八十九年九月間在花蓮看守所觀察勒戒時,原告即來探視被告,被告不記得是否有告訴原告因竊盜被判處徒刑,但原告常來探視被告,雙方聊天中應該有提到被告所犯之罪名。
二、證據:(無)。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二四六號被告所犯竊盜案件偵、審卷宗及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判決正本。
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被告因犯施用毒品、竊盜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現在監服刑,被告所犯為不名譽之罪,為此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訴請離婚等情。被告則稱現因毒品、竊盜等案件在監服刑中,原告於被告執行觀察勒戒時即來探視被告,原告應知悉被告犯罪情形等語。
二、按夫妻之一方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兩造為夫妻關係,現仍存續中一情,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一件可證,且為被告所自認,堪信為真。原告復主張被告因犯施用毒品、竊盜等罪,經法院判處徒刑,現在監執行中一節,經本院調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及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二四六號偵、審案卷查核結果,被告確因連續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四款之加重竊盜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於九十年三月十四日確定,並自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執行,另因犯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一月十二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於同年一月三十日確定等情,有上揭紀錄表、資料表及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六號、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一二號判決正本等在卷可稽,被告對此事實亦自認,原告此部分主張堪信為真實。次按依被告所述,其不記得有無將所犯竊盜罪遭判刑之事告訴原告,惟被告係因施用毒品而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入臺灣花蓮看守所附設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入臺灣花蓮戒治所執行強制戒治,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起執行竊盜罪之二年四月有期徒刑,預定九十二年九月五日執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之有期徒刑九月,有上揭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在卷可參,是被告係先執行施用毒品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再執行竊盜之有期徒刑,則原告所稱只知被告因施用毒品在監執行,不知被告另犯竊盜罪一情尚非虛詞。再經本院查核結果,被告於所犯竊盜案件之偵審過程中,並無原告收受送達訴訟文書之紀錄,且被告於該案中係經本院通緝,於八十九年八月三十日在花蓮市○○路○○○號為警緝獲,參以原告於八十九年九月三十日向戶政機關為遷出花蓮縣○○鎮○○里○○街○○○號而至花蓮縣○○鄉○里○街○○○巷○○號居住之登記,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可稽,則原告所稱已離家多年一節堪予採信。綜上,堪認原告所稱直至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本院開庭審理本件時,始知悉被告另犯竊盜罪遭判處徒刑一事為真實,其當庭表明以此事由請求離婚,尚未逾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四條所定之一年除斥期間。又被告所犯者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三、四款之加重竊盜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而竊盜罪屬不名譽之罪(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五七四九號、四十六年臺上字第一七0一號判例意旨參照)。從而,原告據以訴請離婚,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至原告另主張被告犯施用毒品罪部分,因本件之判決基礎已臻明確,自毋庸再予審酌,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