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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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95號聲請人 林正一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太陽慈善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太陽慈善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太陽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太陽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臺北市太陽慈善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為因應民國104年6月2日修正之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經第13屆第3次董事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聲請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列聲請事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104年6月2日函、第13屆第3董事會會議紀錄、新修章程、原章程、修正對照表及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太陽慈善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且財團法人臺北市太陽慈善基金會修正後之捐助章程復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於上開期日以北市社團字第10438408300號函復驗印修訂組織章程,是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書記官方美雲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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