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6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6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江東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六色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支票票號CD0000000之支票影本(因聲請人於民國107年11月7日陳報狀僅附該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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