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99號原告 陳舜賢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被告 林江 阿省
林文仁
林文申 林文任 林淑絹林淑猜
林坤元 林進財
林啓德 林熙哲
林忠直 林忠強 林輝雄 游棋閔游萬吉
廖花 (即 劉章吉 繼承人)
劉培祥 (兼劉章吉繼承人)
劉義 順(兼劉章吉繼承人)
劉佳添 (兼劉章吉繼承人)
劉碧珠 (即劉章吉繼承人)
許彩鳳
劉有禮
劉秀足
劉永堂 林再發 林勝章 林瑞福 施郁汝 林啓發 杜翰廷
杜冠玫
何秀錦 劉祐宇 劉秀珍 昌美珠 陳文家 陳文呈
陳文彬 陳昌玉英 郭昌 阿波 游苗 陳世榮
陳麗秋 陳美怡 陳昭雄
陳照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 林江阿省 、林文仁、林文申、林文任、林淑絹即林淑猜應就被繼承人 林荖氣 所遺之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7220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廖花、劉培祥、 劉義順 、劉佳添、 劉碧珠應 就被繼承人劉章吉所遺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351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杜翰廷、杜冠玫應就被繼承人 林啓慧 所遺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62216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何秀錦、劉祐宇、劉秀珍應就被繼承人 劉永遠 所遺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351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昌美珠應就被繼承人 昌百川 所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50541之抵押權之權利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陳文家、陳文呈、陳文彬應就被繼承人 陳墨 所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50541之抵押權之權利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陳昌玉英、 郭昌阿波 應就被繼承人 黃昌滿 所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50541之抵押權之權利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游苗、陳舜賢、陳世榮、陳麗秋、陳美怡、陳昭雄、陳照海應就被繼承人 陳林玉蘭 所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
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50541之抵押權之權利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林輝雄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5049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林啓德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9029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林忠直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48859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劉永堂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35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林再發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68973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林勝章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1315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林瑞福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1315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劉培祥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485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劉義順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485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 施郁汝應 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5114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劉佳添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35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林啓發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4973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游棋閔即游萬吉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418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林坤元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4658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林進財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67872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林忠強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0937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林熙哲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70959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許彩鳳、劉有禮、劉秀足等應將渠等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35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林江阿省、林文仁、林文申、林文任、 林淑娟 即林淑猜等應將渠等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7220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廖花、劉培祥、劉義順、劉佳添、劉碧珠等應將渠等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35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杜翰廷、杜冠玫等應將渠等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62216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被告何秀錦、劉祐宇、劉秀珍等應將渠等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35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除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中編號8、9由原告負擔負擔外,餘由被告各自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被告林江阿省、林文仁、林文申、林文任、林淑絹即林淑猜、林坤元、林進財、林啓德、林熙哲、林忠直、林忠強、游棋閔即游萬吉、廖花、劉培祥、劉義順、劉佳添、劉碧珠、許彩鳳、劉有禮、劉秀足、劉永堂、林瑞福、施郁汝、林啓發、杜翰廷、杜冠玫、劉祐宇、劉秀珍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主張:緣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428地號土地為共
有土地即原告與其餘共有人所共有,前經本院員 林簡易庭 以102年度員簡字第263號民事簡易判決予以分割,該判決未經上訴而告確定,原告據此確定判決取得同段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之單獨所有權,並和其他共有人共有留設為道路之同段422地號土地(前開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下合稱系爭土地),惟原告同時應補償金錢其他共有人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上開應受補償之共有人,對於原告所分得之系爭土地於補償金額範圍內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4項、第5項等規定有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另因應受補償之抵押權人多人於判決確定後死亡,此等繼承人皆尚未就被繼承人所遺之於首揭土地上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為塗銷受分配土地上之抵押權,原告乃依法以應受補償費之共有人即抵押權人或已故抵押權人之繼承人為受益人(受取權人)而將應給付之補償金分別提存於各管轄法院提存所。又訴外人林荖氣、劉章吉、林啓慧、劉永遠、昌百川、 賴岳明梁周玉 、陳墨、黃昌滿、陳林玉蘭等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乃訴 請渠 等繼承人先行辦理繼承登記,並因原告已以提存之方式清償被告等補償金,被告等之抵押權自失其附麗,原告自得訴請被告等塗銷之。爰依民法第821條及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之塗銷系爭422地號土地之抵押權登記;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塗銷同段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之抵押權登記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林江阿省、林文仁、林文申、林文任、林淑絹
即林淑猜應就被繼承人林荖氣所遺之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7220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廖花、劉培祥、劉義順、劉佳添、劉碧珠應就被繼承人劉章吉所遺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351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㈢被告杜翰廷、杜冠玫應就被繼承人林啓慧所遺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62216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㈣被告何秀錦、劉祐宇、劉秀珍應就被繼承人劉永遠所遺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351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㈤被告昌美珠應就被繼承人昌百川所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50541之抵押權之權利辦理繼承登記。㈥被告陳文家、陳文呈、陳文彬應就被繼承人陳墨所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50541之抵押權之權利辦理繼承登記。㈦被告陳昌玉英、郭昌阿波應就被繼承人黃昌滿所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50541之抵押權之權利辦理繼承登記。㈧被告游苗、陳舜賢、陳世榮、陳麗秋、陳美怡、陳昭雄、陳照海應就被繼承人陳林玉蘭所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50541之抵押權之權利辦理繼承登記。㈨被告林輝雄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
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5049之抵押權登記塗銷。㈩被告林啓德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9029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林忠直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48859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劉永堂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35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林再發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
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68973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林勝章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1315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林瑞福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1315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劉培祥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
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485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劉義順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485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施郁汝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5114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劉佳添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35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林啓發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
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4973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游棋閔即游萬吉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418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林坤元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4658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林進財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
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67872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林忠強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0937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林熙哲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70959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許彩鳳、劉有禮、劉秀足等應將渠等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
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35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林江阿省、林文仁、林文申、林文任、林淑娟即林淑猜等應將渠等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7220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廖花、劉培祥、劉義順、劉佳添、劉碧珠等應將渠等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
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35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杜翰廷、杜冠玫等應將渠等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62216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何秀錦、劉祐宇、劉秀珍等應將渠等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
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35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訴訟費用由被告等負擔。
參、被告何秀錦答辯:三位繼承人才分得二千多元為由,實有不公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肆、被告林輝雄答辯:伊目前都還沒有拿到土地權狀,而且原告把伊之建物拆除成亂七八糟狀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伍、被告林再發答辯:伊422地號土地那麼多,不應只補償十多萬元。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陸、被告林勝章答辯:伊希望先將道路分割出來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柒、被告林江阿省、林文仁、林文申、林文任、林淑絹即林淑猜、林坤元、林進財、林啓德、林熙哲、林忠直、林忠強、游棋閔即游萬吉、廖花、劉培祥、劉義順、劉佳添、劉碧珠、許彩鳳、劉有禮、劉秀足、劉永堂、林瑞福、施郁汝、林啓發、杜翰廷、杜冠玫、劉祐宇、劉秀珍等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捌、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系爭土地經前件判決由原告分得,並應對其他共有
人補償附表一金額,而被告等為系爭抵押權人,原告通知被告領取補償金未果將補償金提存法院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員林簡易庭102年度員簡字第263號民事判決(下稱前案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影本、提存書等件為證(本院卷一第57至163、本院卷二第195至252頁),而到庭被告何秀錦、林再發對補償金額有爭執,被告林輝雄、林勝章則對建物坐落土地現況及道路有爭執,惟此為前案判決既判力效力所及,被告執此再事爭執,為無可採。其餘被告未到場爭執及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767條
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查系爭不動產仍存有抵押權登記,自已妨害原告之不動產所有權。復因抵押權之塗銷,性質上乃不動產物權之處分行為,於繼承人因繼承取得抵押權之情形,依民法第759條規定,應經辦理繼承登記,始得為抵押權之塗銷登記。是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林江阿省、林文仁、林文申、林文任、林淑絹即林淑猜、廖花、劉培祥、劉義順、劉佳添、劉碧珠、杜翰廷、杜冠玫、何秀錦、劉祐宇、劉秀珍、昌美珠、陳文家、陳文呈、陳文彬、陳昌玉英、郭昌阿波、游苗、陳舜賢、陳世榮、陳麗秋、陳美怡、陳昭雄、陳照海辦理系爭抵押權之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㈢再按債之關係消滅者,其債權之擔保及其他從屬之權利亦同
時消滅,民法第307條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於抵押權消滅時,得本於債之關係請求抵押權人塗銷供債權擔保之抵押權設定登記(最高法院77年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82年台上字第354號裁判意旨參照)。經查依前案判決原告應補償被告所有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原告業已提存方式全數清償完畢,既如上述,則依前開說明,系爭抵押權亦隨之消滅,而原告為系爭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債務人,則原告依債之關係訴請被告等人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當可信採。
㈣從而,原告依民法第307條及上開實務見解,請求㈠被告林江
阿省、林文仁、林文申、林文任、林淑絹即林淑猜應就被繼承人林荖氣所遺之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7220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廖花、劉培祥、劉義順、劉佳添、劉碧珠應就被繼承人劉章吉所遺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351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㈢被告杜翰廷、杜冠玫應就被繼承人林啓慧所遺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62216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㈣被告何秀錦、劉祐宇、劉秀珍應就被繼承人劉永遠所遺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351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㈤被告昌美珠應就被繼承人昌百川所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50541之抵押權之權利辦理繼承登記。㈥被告陳文家、陳文呈、陳文彬應就被繼承人陳墨所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50541之抵押權之權利辦理繼承登記。㈦被告陳昌玉英、郭昌阿波應就被繼承人黃昌滿所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50541之抵押權之權利辦理繼承登記。㈧被告游苗、陳舜賢、陳世榮、陳麗秋、陳美怡、陳昭雄、陳照海應就被繼承人陳林玉蘭所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50541之抵押權之權利辦理繼承登記。㈨被告林輝雄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5049之抵押權登記塗銷。㈩被告林啓德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9029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林忠直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48859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劉永堂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35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林再發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68973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林勝章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1315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林瑞福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1315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劉培祥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
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485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劉義順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485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施郁汝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5114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劉佳添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35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林啓發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4973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游棋閔即游萬吉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418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林坤元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4658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林進財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
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67872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林忠強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10937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林熙哲應將其於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70959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許彩鳳、劉有禮、劉秀足等應將渠等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
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35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林江阿省、林文仁、林文申、林文任、林淑娟即林淑猜等應將渠等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7220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廖花、劉培祥、劉義順、劉佳添、劉碧珠等應將渠等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
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35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杜翰廷、杜冠玫等應將渠等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62216之抵押權登記塗銷。被告何秀錦、劉祐宇、劉秀珍等應將渠等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東榮段422、422-1
8、422-23、422-32、422-42等地號土地上登記字號106年度溪資字第139號,設定日期民國106年6月14日,權利範圍991042分之2351之抵押權登記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玖、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所提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拾、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志賢附表一編號應受補償人金額(新台幣)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林輝雄50495049/7248282林啓德19,02919029/7248283林忠直48,85948859/7248284劉永堂2,3512351/7248285林再發158,973158973/7248286林勝章21,31521315/7248287林瑞福21,31521315/7248288劉培祥4,8514851/7248289劉義順4,8514851/72482810施郁汝5,1145114/72482811劉佳添2,3512351/72482812 林啟發 4,9734973/72482813游棋閔1,4181418/72482814林坤元46,58146581/72482815林進財67,87267872/72482816林忠強10,93710937/72482817林熙哲70,95970959/72482818許彩鳳、劉有禮、劉秀足2,3512351/72482819林荖氣7,2207220/72482820劉章吉2,3512351/72482821林啓慧62,21662216/72482822劉永遠2,3512351/72482823 林通 繼承人150,541150541/724828附表二編號抵押權人抵押權權利範圍提存字號備註1林輝雄5049/99140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存字第4號2林啓德19029/99104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存字第7號3林忠直48859/99104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存字第8號4劉永堂2351/99104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存字第10號5林再發168973/99104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存字第11號6林勝章21315/99104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存字第12號7林瑞福21315/99104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存字第13號8劉培祥4851/99104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存字第14號9劉義順4851/99104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存字第15號10施郁汝5114/99104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存字第16號11劉佳添2351/99104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存字第17號12林啟發4973/99104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存字第18號13游棋閔(即游萬吉)1418/99104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存字第19號14林坤元46581/99104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存字第20號15林進財67872/991042臺灣 士林 地方法院110年存字第1873號16林忠強10937/991042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存字第2452號17林熙哲70959/99104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存字第2426號18 徐彩鳳 、劉有禮、劉秀足等三人即 劉平之 繼承人2351/99104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存字第3號19林江阿省、林文仁、林文申、林文任、林淑娟等五人即林荖氣之繼承人7220/99104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存字第5號20廖花、劉培祥、劉義順、劉佳添、劉碧珠等五人即劉章吉之繼承人2351/99104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存字第52號21杜翰廷、杜冠玫即林啓慧之繼承人62216/991042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存字第1874號22何秀錦、劉祐宇、劉秀珍即劉永遠之繼承人2351/991042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存字第51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嘉賢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