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3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325號聲請人旭春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偉忠 代理人 林昭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2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西武┌───────────────────────────────────────────────┐│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2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志偉機械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104年8月6日│6,011元│AE0000000││││ 司賴志星 │行員 林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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