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撤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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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29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江亭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搶奪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825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是依此規定撤銷緩刑宣告者,必須在「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且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始足當之,如有不符,即不得依此規定撤銷緩刑宣告。
三、查被告前因犯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2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宣告緩刑3年,於101年2月10日確定在案。被告於「緩刑前」之100年9月15日及100年10月24日另犯施用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2月、3月(
101年苗簡45、269號判決),經核不論是犯罪時間相對於緩刑之宣告,或其所受徒刑宣告,均不符合上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檢察官引據該款項規定及事實,聲請撤銷原緩刑之宣告,顯然於法不合,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仲一中華民國101年6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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