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2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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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2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28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35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97年5月2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10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緝字第71號判處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有期徒刑
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2357號判處有期徒刑
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後經該院定前開數罪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02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71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交訴字第150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由本院將之與前開二件毒品案件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
1年6月確定,並接續上述應執行之徒刑後執行。受刑人於97年5月20日入監執行,97年5月6日起算,刑期終結日期為99年6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8日,縮刑期滿日期為99年4月28日,並於98年10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8年10月16日法矯司字第0980907155號函及所附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盧軍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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