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212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2,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