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212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2,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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