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小字第9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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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北小字第990號
原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永德福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北小字第990號給付修理費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捌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96年
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6年6月、8月間至原告所屬維修廠維
修車輛,詎被告未依約定給付修理費用,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自96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等語,並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之金額、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被告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收費明細表、統一發票、維修
工單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5 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素勤
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台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用1,300元
合 計 2,300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日
書記官張素月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