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9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9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蔡享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43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4年度司促字第8997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4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24,43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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