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事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事聲字第1號
抗告人即
異 議 人  陳敦賢
上列抗告人與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潘隆政 間請求聲明異
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本院一百零七年三月六日所為之裁
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