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7年度岡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57號
原   告  莊松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甘光宇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
之核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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