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4200號
原 告 鄭名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邦誠行銷顧問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壹萬伍仟捌佰伍拾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伍仟參佰
伍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韻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