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字第31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字第3144號

原告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告 洪文彬

鄭美鳳

洪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3人之住所地分別係在桃園市、臺北市,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原則應由臺灣桃園或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考量到被告中有2位的住所地是在桃園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又本件雖然有以定型化契約之方式約定合意管轄(本院卷第17頁),然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且原告係法人,無此類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併予敘明。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沈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吳婕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