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195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簡字第1952號

原告 林燕杉

被告 黃冠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芊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