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選任辯護人 許宏達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思銘 律師
劉雅萍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卉聆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君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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