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8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8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新晟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陳亮妤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相對人陳亮妤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亮妤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金鑫泥 作工作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陳亮妤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同年7月12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本院無從就相對人於本件聲請時是否有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住所等法定要件為審查,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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